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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河北将取消41项收费

发布时间: 2017-03-29 09:02:42

来源: 腾讯房产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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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政府再发减负红包,再过7天,婚姻登记费等43项收费就不用再交了!

41项收费将取消或者停征!

财政部、发改委23日下发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在这41项收费中,涉及企业的共35项,涉及个人的共6项。

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

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和收养登记费)、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预防性体检费、兴奋剂检测费、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

房屋转让手续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清真食品认证费、卫生检测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认证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等等。

详见下表:

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41项)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发展改革部门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公安部门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5.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白蚁防治费

7.房屋转让手续费

农业部门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质检部门

9.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测绘地信部门

10.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1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宗教部门

12.清真食品认证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地质成果资料费

环境保护部门

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3.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登记费

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卫生计生部门

6.卫生检测费

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水利部门

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9.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农业部门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11.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12.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质检部门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6.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17.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8.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19.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民航部门

21.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林业部门

22.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测绘地信部门

2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门

2.兴奋剂检测费

中直管理局

3.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4.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民政部门

1.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这两项政府性专项基金取消了!

3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通知还要求,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 ji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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