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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一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

发布时间: 2018-06-09 11:11:27

来源: 唐山晚报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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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遵化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遵化市城区以外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确了征收范围及补偿对象,补偿原则,补偿与安置方式,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及其他补偿标准,奖励政策等。

具体内容如下↓↓

遵化市城区以外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我市城区以外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和唐山市房屋征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补偿对象

(一)城区以外各乡镇涉及房屋征收区域(具体以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勘测定界为准)。

(二)房屋征收补偿对象是指房屋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等建(构)筑物、苗木、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被征收人房屋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宅院内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宅基地置换,货币补偿,或采取“占一补一与拆一补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比例置换。

(二)被征收人房屋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属历史原因形成的,可由国土部门和房产部门分别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人商业、企业房屋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四)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和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五)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内,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扩建、接层及其他附属设施不予补偿安置。

(六)改变用途的房屋,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准。

(七)房屋征收区域内有回迁安置楼房的安置房屋分配,原则上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为序,选择安置楼房。

三、补偿与安置方式

对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采取宅基地置换,货币补偿和比例置换三种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其一。

(一)宅基地置换方式

城区以外区域涉及乡镇有剩余土地允许审批宅基地的,可给被征收人选择本方式,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置换方式的,由征收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被征收人合法宅院内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由所属乡镇政府结合村负责协调宅基地,被征收人自行建设,不再另行安置。

(二)是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住宅或商业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由征收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被征收人合法宅院范围内的土地、房屋等建(构)筑物依据土地级别、房屋区位和用途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集体宅基地手续比照划拨土地进行评估,由征收人根据评估金额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安置。

2、被征收人企业房屋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该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评估补偿;企业房屋附属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评估补偿;企业占地有合法手续的,依据土地性质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安置。

3、被征收人企业房屋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评估补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上的面积,比照划拨土地市场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安置。

4、地上苗木、农作物及附着物补偿费依法依规评估确定。

(三)是比例置换方式

1、被征收人居住独门独院单层住房的,按照土地性质进行比例置换,具体分以下三种方式:

(1)房屋占地属于国有出让土地的,依据被征收人合法宅院内土地证登记的土地面积,在“占一补一”的基础上,上浮5%安置住宅楼房建筑面积。

(2)房屋占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的,依据被征收人合法宅院内土地证登记的土地面积,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安置住宅楼房建筑面积。

(3)房屋占地属于集体宅基地的,依据被征收人合法宅院内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实线部分土地面积,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安置住宅楼房建筑面积。

2、被征收人有合法批准手续,在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面积内,自建二层以上住房的,一层的建筑按单层住房的标准补偿;二层以上(含二层)建筑,按建筑面积“拆一补一”置换住宅楼房建筑面积。

3、被征收人居住多层综合楼房的,征收人依据被征收人居住楼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给予置换住宅楼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居住多层综合楼房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征收人依据房产管理部门实地测量建筑面积,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给予置换住宅楼房建筑面积。

4、相关差价

(1)在“占一补一”前提下,按照公平、公正、让利于民的原则,对选择比例置换的被征收人宅院内单层房屋等建(构)筑物、苗木、地上附着物等参照基准值给予适当补偿。

基准值即全市宅院内单层房屋等建(构)筑物、苗木、地上附着物等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年限的价值总额除以土地使用面积置换的安置楼房面积总额所得平均值。经详细测算,确定基准值为6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宅院内单层房屋等建(构)筑物、苗木、地上附着物的平均值高于基准值(600元/平方米)的差值乘以土地使用面积置换的安置楼房面积得到的金额,由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低于基准值(600元/平方米)的,不再向房屋征收人补交差价款。被征收人独院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只给予置换安置楼房面积,不再给予货币补偿,不参与地上建(构)筑物平均值找价。

(2)被征收人应就近选择安置楼房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楼房面积因房屋不可分割的因素,超出应置换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房屋征收估价时点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本区域或附近区域楼房开盘价格下调10%计算;超出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开盘价格计算;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楼房户型建筑面积少于应置换楼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及院内土地房地产市场评估均价给予货币补偿。

(3)安置楼房有地下室的,被征收人只能选购安置楼房配套对应的地下室,由被征收人按房屋征收估价时点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本区域或附近区域楼房地下室开盘价格下调10%购买,或用应安置楼房建筑面积按照“补一调二”的原则,置换安置楼房地下室建筑面积。

(4)安置楼房地点:征收区域内安置。

(5)安置楼房标准:被征收人安置楼房标准为简装楼房,满足基本居住条件。其中水、暖、电及电视、电话接口等设施齐全,铺设普通地板砖,墙体及楼顶刷白,厨房和卫生间墙砖到顶,门窗齐全。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及其它补偿标准

(一)拆移费:

1、制式太阳能拆移费每台200元;

2、电话(含宽带)移机费每部88元;

3、空调拆装费:壁挂机每台150元,柜式机每台200元。

(二)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置换安置的按照被征收住房主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按照被征收住房主正房建筑面积(商(企)业按经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选择比例置换安置的,按照被征收住房主正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补助两次(即6元/平方米*2次=12元),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置换安置的,按被征收住房主正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计算,发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比例置换安置的,按被征收住房主正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计算,发至安置用房达到入住条件止,过渡期暂定为24个月,实行一次性发放,交房时多退少补;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2、安置用房达到交付使用及入住条件,因被征收人原因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临街商业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经营者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人经营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6个月。

五、奖励政策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人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清房屋和宅院的,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住房主正房建筑面积在每平方米6元的基础上增加4元计算,选择宅基地置换、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选择过渡安置的发放两次。

2、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宅基地置换、比例置换的,按被征收住房主正房的建筑面积在每平方米每月5元基础上增加5元计算;居民住宅每户每月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算,宅基地置换发放12个月,比例置换发放至安置用房达到入住条件止。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住房主正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商(企)业房屋按照经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计算,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被征收人未超过补偿范围内部分免征契税,超过补偿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4、房屋征收时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安置楼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房屋征收人按安置楼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进行安置;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楼房建筑面积超出50平方米部分再找补差价款。

5、被征收人宅基地使用证虚线部分面积,按照“占一补零点五”的原则置换安置住宅楼房建筑面积。

6、免收被征收人回迁安置楼层差价款。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协议、也未腾清房屋和宅院的,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六、组织落实与有关规定

(一)组织落实

1、城区以外区域房屋征收工程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由所属乡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城区以外区域房屋征收工程涉及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村(居)民房屋征收补偿监督管理工作。

2、在此期间,首先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工程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由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证、处理;房屋征收区域所属乡镇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

(二)有关规定

1、被征收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规划和土地审批文件)及身份证、户口本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领取安置补偿费。

2、房屋产权人离异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由离异后的产权人持离婚证明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相关证件到场签字;房屋产权人死亡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由继承人持产权人死亡证明和继承手续、身份证、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到场签字。

3、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时,由共有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证件全部到场签字。

4、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批准相关文件)及相关证明原件交由房屋征收人,由房屋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有关部门注销。

5、安置楼房竣工交付使用后,由房安置单位负责为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由被征收人缴纳天住房维修基金以及安置楼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部分的契税和其它费用。

6、房产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为准,有争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7、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8、 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公有住房,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可以出售的,现房屋使用人符合条件的,在被征收人(租赁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可以按届时公房出售政策购买住房;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公有住房,对产权单位实行货币补偿(涉及个人出资建设的住房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补偿给个人),由产权单位负责清出房屋使用人,不予安置。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现房屋使用人或承租人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6元/平方米)和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5元/平方米/月)。

9、 征收有纠纷的房地产,由房屋征收人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其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房屋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10、被征收人房屋和宅院搬迁腾空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并从补偿费中扣除所拆除部分的残值。

11、利用临主次干道住宅从事商业经营,除住宅必须具备合法批建手续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有工商营业执照,确实长期(24个月以上)从事商业经营,依法纳税,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把关后,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批准,按照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同时对被征收人给予经营面积部分600元/平方米的经营补偿。

七、本方案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河北省、唐山市及我市相关政策执行。

责任编辑: liangchun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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