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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承租权”能否继承?

发布时间: 2017-03-24 13:26:52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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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以往的政策规则,公产房是国度或个人财富,作爲承租人其享有的是“公房寓居权”,不能作爲公有财富被承继。依据《承继法》,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团体合法财富、”,包括其支出、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和消费材料等等。公产房承租权是对别人的房屋以寓居爲目的而加以运用的权益,不能随意的让渡和承继。而同时私有住房运用权的获得是基于方案经济时代职工低支出的特殊情况而享用的“高福利”,假如恣意将私有住房列入遗产承继,势必形成国有资产流失。

但是随着市场化的不时开展,私有住房的承租权也发生了越来越多的经济价值,在政策上日趋“公有化”。例如,《天津市私有住房变卦承租人管理方法》第5条规则:“私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许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请求操持变卦承租人过户手续。”这一规则确定的有权持续承租人的范围与法定承继第一顺位承继人的范围完全分歧。《天津市私有住房变卦承租人管理方法》第7条又规则,“私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契合第五条规则过户条件人员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次要报纸登载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请求过户。”第9条规则:“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出具经公证的契合过户条件人员保持承租权、赞同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也可以请求过户。契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仅有一人的,可以出具经公证的过户声明。”这两个条文规则将持续承租人的范围扩展至原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及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而兄弟姐妹正是法定承继中第二顺位承继人之一。

《天津市私有住房变卦承租人管理方法》第6条规则:“私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经过以下方式确定:(一)私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许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持续承租私有住房;(二)私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请求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请求过户。”这条规则实践上供认了公产房承租权可以经过遗言来承继,并在现实上供认了代位承继。可以说,天津市的规则在公产房承租权的维护上已趋近于对私产房。此外,有的法院在司法政策中间接供认了公产房承租权的可承继性。例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成绩的处置意见(之二)》规则:“依据私有住房运用权的性质,可以作爲遗产停止承继。无论是基于单位分配而取得的公房运用权还是经过市场买卖而获得的运用权,均应允许对其所表现的财富权益承继。在发作承继争议时可参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成绩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则肉体处置。即:各承继人就作爲遗产的运用权房屋的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按协议处置;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按以下情形辨别处置:1、各方均主张作爲承租代表人承租房屋的并且赞同竞价获得的,该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运用权的,就价值不能达成分歧的,可由评价机构按市场价钱对房屋运用权作出评价,获得房屋运用权的一方应按承继份额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单方均不主张房屋运用权的,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停止联系。”


大局部地域对公租人的范围仍是比拟宽松。例如,《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41条规则:“房屋租赁时期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许依法变卦、终止的,租赁关系依照下列规则处置:(一)出租人死亡或许依法终止的,由房屋一切权的承继人或许继受人持续实行租赁合同。(二)寓居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寓居人可以持续实行租赁合同。私有寓居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寓居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持续实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寓居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许其生前无共同寓居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持续实行租赁合同。(三)非寓居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许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卦或许终止。(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兼并的,由变卦后的当事人持续实行租赁合同。前款第(二)项规则中可以持续实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该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分歧的,出租人该当变卦承租人;协商不分歧的,由出租人在可以持续实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租赁关系变卦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寓居人仍享有寓居权。”《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施行《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对“私有寓居房屋承租户名的变卦”作了进一步规则:“《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私有寓居房屋的“共同寓居人”是指私有寓居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许变卦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践寓居生活一年以上(特殊状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许虽有其他住房但寓居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寓居人协商分歧,要求变卦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赞同。协商不分歧的,出租人该当依照下款规则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寓居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分歧,要求变卦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赞同。协商不分歧的,出租人该当依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状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状况)。”


这些规则虽然表现了各地在否认私有住房承租权作爲遗产下面的坚定,但也该当看到,规则私有住房运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请求过户,契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该当达成分歧意见前方请求过户,这也反映出了其对能否适用《承继法》等法规时的犹疑与困惑。至多,如今我国在立法上还没有确定公产房承租权的公有属性,我们也等待公产房承租权作爲“物权客体”被立法所供认。

司法理论中,在公产房承租人死亡后由于家庭成员之间无法达成分歧意见而成讼较爲普遍。关于原承租人死亡后公产房变卦承租人进程中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承租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各法院的处置方式差异较大:有的法院以为,此类案件应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予受理;有的法院给予立案,但在案件审理进程中关于不能经过调停达成分歧意见的,采纳被告起诉;多数法院对此类案件按照承继法的相关规则停止处置。

该当说,关于此类案件,目前大局部法院的处置方式是作爲行政案件立案受理,而采纳民事案件的起诉。局部地域的司法政策也持异样立场。

例如,北京市初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成绩的意见》规则,关于“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寓居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运营管理单位依职权变卦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提起的诉讼”,“由于触及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运营管理单位根据其房管职权审查当事人承租资历成绩,具有行政管感性质,单方法律位置不对等,应作爲行政案件立案受理”。


又如,天津市初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产房屋租赁发生争议案件受理成绩的审讯委员会纪要》规则,“当事人之间因变卦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发作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法院该当告知其向相应的担任管理直管公产房屋的行政机关或受权的运营管理单位请求变卦。”“对房屋管理机关依职权变卦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不服的;请求变卦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房屋管理机关回绝实行或许不予回答的;人民法院以为该当受理的其他因直管公产房屋租赁发生争议的行政诉讼”,应作爲行政诉讼案件受理。

承租人死亡后,契合请求住房租赁过户的家庭成员无法达成协议的,司法理论亦有按承继规则处置的判例,比拟有代表性的是王淑姮诉张洁、第三人天津市宗教房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该案系再审案件。该案失效裁判以为:“关于上诉人以为再审讯决违犯了公产房不属于遗产范围、不可以承继的法律规则,要求本人承租诉争房。诉争房虽系宗教产公房,但该房屋允许上市置换买卖,可间接变现爲金钱,具有财富价值,关于该公产房屋所表现的财富权益应对比公有财富的规则停止处置。”关于公产房承租权对比公有财富的维护规则停止处置,该案殊值自创。

责任编辑: zhangyu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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